《长沙市快乐慈善促进会薪酬制度》

2023-06-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供公平的待遇、均等的机会,促进本会及工作人员的发展与成长,根据公益、奉献、自愿原则;参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以及本会工作人员薪酬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两倍的规定,结合本会现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内所有人员。

第二章薪酬评定

第三条  新聘用的工作人员,本会通过考查本人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和所担任的职务,确定其薪级。试用期结束后,本会将根据其本人的实际表现,决定是否调整其薪级。

第四条  薪酬评定依据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本会的财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变更或人员结构的较大变化以及本会财力、其它原因,本会薪酬可做相应的调整或临时性调整。

第三章薪酬构成

第五条  本制度提及的薪酬是指:基本工资、补贴(交通、通讯、餐费)、绩效奖金、其它收入等。

第六条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

1、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在本会工作不低于两年)、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

2、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第四章 支付方式

第七条  工作人员的工资以现金方式直接在本会规定的发薪日支付给本人。

第八条  根据国家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本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费用从每月工资中扣除:

1、个人所得税;

2、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大病、住房公积金)中个人负担的部分;

3、应由个人负担但本会已预支的费用;

4、其他个人应负担部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3年6月12日起施行。